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3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期間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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