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
㈠、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或證明,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書。
㈡、受扶養親屬 韋瑞雲郭陳雪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聲請人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路○段○○巷○○號5樓房屋之租賃契約書。
㈣、提出聲請人任職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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