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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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18號聲請人乙○○
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聲明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丙○○之印鑑證明。
(二)檢附其他足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關係之往來文件,如:照片、通信書函。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