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裁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含附表)內關於當事人欄、主文、理由內關於受刑人姓名「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含附表)內關於當事人欄、
主文、理由內,受刑人之姓名「甲○○」係姓名「乙○○」之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以裁定將其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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