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陳黛瓏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
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雖具狀撤回,但因印文不符而無法確認是否本人撤回,
仍依程序裁定通知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