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陳黛瓏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
  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雖具狀撤回,但因印文不符而無法確認是否本人撤回,
  仍依程序裁定通知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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