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楊毓珍
柯中偉
被 告 陳安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六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一0六年四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
五,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0六年
十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