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劉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向訴外人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訂
購幼兒圖書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共計36期,惟相對
人僅繳付13期即未再繳付,因聲請人受讓該分期付款買賣契
約,故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查本件相對
人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霧臺鄉,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