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12號
原   告 德昌山海關D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尚男
訴訟代理人  李紹唐
被   告  潘春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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