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相 對 人 陳韋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承保訴外人 馬依君 所有車號:0000-00號車車體損失
險。該車於民國105年1月30日18時15分許,駕駛行經高雄
市○○區○○路、興西路前,遭相對人駕駛ZM-2216號車,
因未保持安全間隔而撞及上述承保車輛,致使該車受損。聲
請人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
人請求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楠梓區,相對人亦
設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
雄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