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訴訟代理人  陳進旺
被   告  呂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12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駱大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駱大勝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駱大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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