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王雅慈

被告簡上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吳家桐

法官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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