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王雅慈
被告簡上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吳家桐
法官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王雅慈
被告簡上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吳家桐
法官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