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七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展利有限公司司機,係以駕駛為業務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十四時三十九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苗栗縣三義鄉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一四六公里又三百五十公尺南向內側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當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係直路,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及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自後追撞由 林明達 所駕駛之五U─四○二六號自用小貨車,肇事後甲○○所駕之車輛偏向中線車道,擦撞在該車道由 鍾清泉 所駕駛之DZ─五七七三號自用小客車,鍾清泉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被擦撞後偏向外側車道,復遭本行駛中線車道,見狀閃至外側車道,由 范新年 (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之IF─九八六號營業大貨車追撞。范新年所駕駛之大貨車追撞後,失控撞及外側護欄並彈至外側車道翻覆滑行至路肩,然後被後方見狀閃至路肩,由乙○○駕駛之SW─八二○號營業半聯結車撞擊,致乙○○受有左足壓碎傷合併皮膚缺損、左大足趾趾骨骨折合併傷口感染等傷害。甲○○於車禍發生後,對於未發覺之罪向警方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事實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乙○○指訴及證人林明達、鍾清泉、范新年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四幀及乙○○受傷之童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且本件車禍經送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為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前車致失控右偏為肇事原因,有該會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竹鑑字第九二0二七三號函暨所附的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憑,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當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係直路,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憑。被告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行車安全距離及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自後追撞林明達所駕駛的自用小貨車,肇事後被告所駕駛的小貨車又偏向中線車道,擦撞鍾清泉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鍾清泉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被擦撞後偏向外側車道,遭本行駛中線車道,見狀閃至外側車道,由范新年所駕駛之營業大貨車追撞,范新年所駕駛的大貨車追撞後,失控撞及外側護欄並彈至外側車道翻覆滑行至路肩,被後方見狀閃至路肩,由乙○○駕駛的營業半聯結車撞擊,致乙○○受有上開傷害,被告自有過失。且乙○○確係因上開車禍受傷,其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查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對於未發覺之罪向警方自首並願接受裁判(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筆錄參照),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本件車禍所生危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之態度暨公訴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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