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他字第六○四八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搶奪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聲請人誤載為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聲請人誤載為二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聲請人誤載為九十二年四月四月十七日),再犯輸入禁藥罪,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