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黛婕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