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異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永平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路○段三二0代表人 李榮政 訴訟代理人 張志雄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正,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