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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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三級毒品K他命貳拾貳顆(毛重共計肆拾參點捌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簽分偵案辦理,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二十二顆(毛重共計四十三點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二十二顆(毛重共計四十三點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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