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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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О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添興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