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交抗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抗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抗字第711號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國民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4年8月11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第一審裁定(民國94年度交聲字第4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以下稱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以:異議人於民國94年6月27日上午10時15分行駛東西向快速道路匝道銜接國道1號高速公路時,經員警攔檢至路邊表示其跨越槽化線行駛,且員警當場並未錄影或照相取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4年8月11日所為罰鍰新台幣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裁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Z00000000號裁決書)於法不合,為此,其對裁罰不服,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原審法院交通法庭經查:㈠本件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於94年6月
27日上午10時15分,途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上207公里處,未依規定車道,跨越槽化線行駛,經警當場舉發之事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附卷可稽;而異議人上述違規事實,經當日舉發之警員 蔡文慶 於原審法院到庭證稱:本件係由其舉發,當時異議人確實駕車超越槽化線行駛,未依標線行駛,當初現場即有告知異議人違規事實內容並由異議人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簽名等語(見原審法院94年9月16日訊問筆錄)明確。爰審酌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之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警察為維持交通秩序,依法執行職務,立場應是客觀公正,且警員係屬司法警察人員之一份子,應深切明白出庭作證具結後,應據實陳述之義務及如有偽證應受處罰之嚴重後果。當時執勤之警員蔡文慶於原審法院訊問時,經告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其朗讀結文及具結後,仍明確為上述證稱,是證人蔡文慶上揭證言,應屬真實可信。
㈡交通警員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
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應為正確無誤。此與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2項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其為真正」之情形相同。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如該細則第23條)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
㈢異議人空言否認並辯稱:當時違規事實並未照相或錄影存證
等語,既未能提出實證為有利自己之佐證,本件復查無何證據足認執勤員警有捏造事實違法舉發之情事,則其本於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職責所為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是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駕駛前開車輛確有未依規定車道,跨越槽化線行駛之事實,應堪認定。異議人上揭辯解,自無足採。
㈣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機關爰引首揭規定所為之處分,於法
並無不合,原審法院認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裁定異議駁回。經核並無不當。
四、抗告意旨略稱:公路警察蔡文慶當時並未當場錄影或照相存證,並非科學方法保存證據,不能讓異議人心服等語。本院經核依對原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徒執陳詞之爭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3項、第89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方艤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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