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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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電信法、脫逃、搶奪、贓物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懲治盜匪條例│脫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86.01.21│86.01.28│85年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5年偵字第8667號│86年偵字第5805號│86年偵字第907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85年訴字第1133號│86年簡字第614號│87年上易字第597號││實││││││審├──────┼──────────┼──────────┼──────────┤││判決日期│86.04.14│86.08.30│86.12.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85年訴字第1133號│86年簡字第614號│87年上易字第5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09.02│86.10.03│87.04.10│├─┴──────┼──────────┼──────────┼──────────┤││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86年執字第6693號│86年執字第7643號│86年執字第6693號│││(87執更2608號)│(87執更2608號)│(87執更2608號)│└────────┴──────────┴──────────┴──────────┘┌────────┬──────────┬──────────┬──────────┐│罪名│搶奪│贓物│違反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6.01.25│86年1月間│86.0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6年偵字第2776號│86年偵字第2776號│86年偵字第277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87年上訴字第1797號│87年上訴字第1797號│87年上訴字第1797號││實││││││審├──────┼──────────┼──────────┼──────────┤││判決日期│87.10.20│87.10.20│87.10.2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87年上訴字第1797號│87年上訴字第1797號│87年上訴字第17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11.16│87.11.16│87.11.1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87年執字第7679號│87年執字第7679號│87年執字第7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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