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翔登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753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莊翔登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534號被告莊翔登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翔登於民國107年6月11日凌晨0時33分許,因為細故糾紛欲質問其女友 莊喻淇 (現已分手),乃利用通訊軟體LINE致電莊喻淇,但莊喻淇未接聽來電。莊翔登對此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同日凌晨0時37分許及39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2住處,接續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抓到你就慘了」、「我一定給你死」等文字訊息,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莊喻淇。而莊喻淇隨即在彰化縣○○鎮○○路之「麥當勞速食店」附近收到上開恐嚇文字訊息,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莊喻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翔登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喻淇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之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檢察官賴政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潘冠儒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