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告 高楊棋安 被告 蘇靖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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