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9號聲請人 余錦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美家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美家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人,該基金會經第三屆第9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並經呈報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備查,爰聲請裁定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語,並據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彰化縣政府107年8月1日府社發展字第1070266071號函等資料為證,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10條│第10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乙次,如│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乙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議。│會議。││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關核准後行之。│核准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中│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中││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