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勝夫 即 蕭文厚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睿客新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4萬3,
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