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0年度城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變造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變造駕駛執照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扣案之變造駕駛執照,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
得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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