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三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一八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1、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代理人 蔡鴻熹 於偵查中之指訴。
3、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申請書影本等附卷可
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