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吳芷均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被
蕭毓龍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徐莉喬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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