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48號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59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67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83號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杏堯
林雅惠 王漢水 柯玉滿 賴淑杏 被告 陳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