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利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許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韋朱 間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