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禾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律師右當事人與特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七百九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元(新台幣,下同),反訴部分為二百五十九萬五千六百元,合計一千零五十萬三千二百三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五萬七千五百四十九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二元外,其餘三萬零四百二十七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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