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丙○○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在案。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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