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敏榕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見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藍敏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0年10月3日繫屬本院,嗣於同年11月19日死亡,此有本院卷附本院收文章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頁、第28頁),足認被告係起訴後死亡,揆諸上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