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賭博│有期徒│96.6月間│本院98年度│98.5.20│本院98年度│98.6.22│││││刑3月│某日~│審簡字第││審簡字第││││││,如易│98.1.20│873號││873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妨害風│有期徒│97.6.20│本院98年度│99.2.11│本院98年度│99.3.7││││化│刑2月│~97.7.1│審簡字第││審簡字第││││││,如易││6254號││6254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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