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鎵源楊世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鎵源即楊世聰發給支付命令,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信用卡月結單所示,本件聲請人所請求金額非全屬本金,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通知命其於收受通知之日起5日內釋明本件計息之本金金額,該項通知已於100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就本金金額部分為相當之釋明,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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