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4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文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淑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淑華發給支付命令,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之借據所示,雙方約定按月分期清償借款,惟其分期還款之起迄期間不明,亦無分期付款如有一期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是無從認定本件請求之借款債權已全部到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釋明上開事項,該項通知已於100年11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