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3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康家豪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家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康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之事實,有刑保字第一○○○一三七四號收據在卷足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卷第四七頁背面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其目前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一○○三一○三三三○○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其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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