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移除冷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 楊麗娟 被告 張春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移除冷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訴訟費用為17,335元,請依法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