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八一號
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桃監裁三字第車裁五二─CN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甚明,職是,違反該條例之行為而得據以聲明異議者,當以業經主管機關依法裁決處罰為限。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之交通違規事件,係交通部公路局新竹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上所為之桃監裁三字第五二─CN0000000號裁決,該裁決之受處分人為 楊呂阿有 ,此有異議人所提出之裁決書影本在卷可稽,因此,此一裁決處分之對象為楊呂阿有,並非異議人,異議人既未受處分,自無權就本件裁決處分提出異議,從而,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洵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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