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被告丁○○具保人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丁○○前經台灣新竹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丙○○各為被告繳納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二人釋放。
二、茲以該二名被告均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賴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