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親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村○○路○○號五樓,被告 周念薇 為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始出生之幼子,其自以原告之住所為住所,而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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