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99號聲請人 楊雅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程翠璇附表┌────────────────────────────────────────────────┐│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99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楊雅玲│105年2月4日│未記載│4,000,000元│CH22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