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07號聲請人 汪雨祺 即鎧驊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三錦機器股│彰化商業銀│104年5月31日│52,150元│L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松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