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洪韵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邱俐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孟鴻 、 蕭淳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