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92號聲請人 林菁英林茂宗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溫美莉 即林茂宗之繼承人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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