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陳才友 上列原告與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零玖佰捌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元)
(一)台北市○○區○○段○○○號土地:413,000元(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68.73(土地面積/平方公尺)×7997/100000(權利範圍)=1億5749萬97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台北市○○區○○段○○○○○號土地:413,000元(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585.19(土地面積/平方公尺)×7997/100000(權利範圍)=5235萬50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157,499,755+52,355,037=2億0985萬4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