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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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溫三郎 律師被告丙○○兼聲請人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 律師被告丁○○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丁○○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丙○○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乙○○、丙○○、甲○○、丁○○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6年5月9日執行羈押,於同年8月
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丙○○另以:被告丙○○本有正當工作,因交友不慎才誤入歧途,而母親已開刀三次,最近又因高血壓併發糖尿病,又遭逢父喪,請求准予交保,以便早日安排母親將來之生活等語。經查:被告丙○○自偵查中即已遭羈押迄今,其家中母親高血壓併發糖尿病,縱係屬實,惟與被告丙○○是否應繼續羈押無涉。本院認被告丙○○之羈押原因既仍存在,而依被告丙○○之聲請理由,亦難認被告丙○○已無羈押之必要,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黃紀錄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