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04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應有聲請人乙○○之印鑑章(可來院補正)。
(二)已知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及其債權金額)。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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