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鄭旭廷 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竊盜罪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胡林罔 忍業於96年10月15日死亡,定於96年10月24日出殯,請求准予被告返家奔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院查:被告甲○○所涉竊盜等犯行,業經被告坦承不諱,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惟被告之母胡林罔忍業於96年10月15日死亡,定於96年10月24日出殯,有死亡證明書、訃聞戶籍及查詢資料各1份可證。茲考量被告身為人子,確有返家奔喪以克盡孝道之必要,及被告所涉犯罪情節之輕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認命其具保新台幣壹拾萬元後,可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之聲請核無不合,爰准予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黃紀錄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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