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乙0000000
tre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tre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複代理人 經雯貴 律師
黃舒瑜 律師 蕭憲文 律師被告戊○○
丁○○丙○○
8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