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二項之「叁月」均更正為「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已載有受刑人甲○○減刑後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4係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並於主文中基於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則該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2項之「3月」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自應予以更正為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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