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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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317、5725、6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甲○○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乙○○另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前經檢察官起訴在案,本院認被告二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乙○○所加重強盜罪,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含證人之證述、扣案之毒品及監聽譯文)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被告甲○○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因與被告乙○○有勾串證詞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3月22日執行羈押,同年8月22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甲○○仍續予禁止接見及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何慧娟